委托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工作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6日 点击量: |
一、职权名称 委托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工作 二、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船舶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三、实施对象 社会组织 四、承办机构 自治区环保厅大气环境管理处 五、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七、责任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八、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九、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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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新疆生态环境厅 | 信访举报:12369 |
主办:新疆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 业务办理:0991-4165352 |
承办: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 | 公众监督:gzjd@xjepb.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