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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含辐射环境监测人员考核认证)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6日  点击量:

一、职权名称

环境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含辐射环境监测人员考核认证)

二、实施依据

     【规章】《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7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规定的要求和时限,逐步达到国家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辐射环境监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 号)第十条 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 号)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三、实施对象

公民

四、承办机构

自治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五、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七、责任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八、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培训考核阶段:组织申请人员培训和参加考试
3.决定阶段:根据考核意见作出予以认定或不认定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4.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环境监测技术人予以认定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环境监测技术人不予以认定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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