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放射源收贮(后置)备案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6日 点击量: |
一、职权名称 废旧放射源收贮(后置)备案 二、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 号)第二十三条: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四、承办机构 自治区环保厅核与辐射管理处 五、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七、责任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八、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申请单位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进行申报,同时填写申请表格,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后向省厅辐射处提交申请,省厅辐射处受理所申请事项。 九、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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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新疆生态环境厅 | 信访举报:12369 |
主办:新疆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 业务办理:0991-4165352 |
承办: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 | 公众监督:gzjd@xjepb.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