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报送从事环境统计工作者二十年及以上人员材料的通知 |
来源: 作者:污染物总量控制处 时间:2012年06月14日 点击量: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为促进环境统计事业发展,彰显热爱统计、献身统计事业的崇高精神,环保部决定向从事环境统计工作二十年及以上的同志颁发荣誉证书。现将环保部《关于报送从事环境统计工作二十年及以上人员材料的通知》(环办函〔2012〕67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州市环保局和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将本辖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资料,按要求汇总后,于2012年6月14日前报我厅总量处(1份纸质件和电子件)。相关表格请在环保厅网站上下载。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联系人:格丽玛,联系电话:0991-4165440,13394910998 电子邮箱:xjzlkz@163.com)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2年6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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