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来源: 作者:环评处 时间:2011年12月16日 点击量: | |||||||||||||||||||||||||||||||||||||||||||||||||||||||||||||||||||||||||||||||||||||||||||||||||||||||||||||||||||||||||||||||||||||||||||||||||||||||||||||||||||||||||||||||||||||||||||||||||||||||||||||||||||||||||||||||||||||||||||||||||||||||||||||
新环评价发[2011]679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各环评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2月2日自治区环保厅厅务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望遵照执行。 各地、州、市环保局可参照该办法,制定针对本辖区内从事环评工作的环评机构的考核细则。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抄送: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试行) 为加强我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管理,规范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评机构的考核管理。 二、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和授权,负责对在我区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定期进行通报,并在自治区环境保护政府网站公布。 三、在我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评机构,必须在环境保护部核准的资质证书所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遵守环评相关法规和行业规范,并自觉接受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四、在我区召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会、审查会、论证会等,承接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分管环评业务的主要领导必须参加并回答有关质询,否则组织会议的环保部门或评估机构应中止或延期会议,造成时间延误和损失的责任由环评机构承担。环评报告须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环评主要参加人员签名,并附有环评机构资质证书彩印件及印章、项目负责人环评工程师登记证书和环评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书复印件。环评机构必须按环评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限完成环评文件的编制。环评机构不得代表建设单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评文件。 五、日常考核 环评机构的日常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委托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机构组织,考核结果(包括内容和评分等情况)须建立长期档案备查,考核结果经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予以公布。日常考核主要是对环评文件的考核。 环评文件考核是对环评机构在日常环评文件编制中的表现予以记录,以季度平均得分评判环评文件质量,无业绩的季度不参加评分。季度平均得分指某环评机构在本季度上报的环评文件累计总分除以季度环评文件总数。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 六、年度考核 环评机构的年度考核,是由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环评机构的全面考核。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评机构本年度日常考核结果,在征询各地、州、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召开专家评审会,综合相关考评情况,形成年度考核结果。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环评机构自查 各环评机构先进行自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年度总结,在第二年的一月底前上报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附电子文档)。年度总结应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重点反映本机构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方面取得的进展、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工作的情况、目前存在的问题,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有具体的整改措施。 (二)征求各地、州、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征求各地、州、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机构年度考核的意见,同时针对环评文件质量、环评从业人员表现及环评机构管理等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环评机构年度考核地、州、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评分表见附件2。 (三)专家评审 在自查基础上,抽取各环评机构年内完成的环评报告书(表)及相关文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评分。评审专家组由自治区熟悉环评业务的技术人员和环评管理人员组成,人数10-12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抽查专家评分表见附件3。 (四)综合评分 综合日常考核结果、环评机构自查情况、专家评审结果和各地、州、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意见,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环评机构给出年度考核综合评分。日常考核结果占综合评分(总分100)的权重为40%,环评文件抽查专家评分结果占综合评分的权重为45%,各地、州、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和自查完成情况占15%。 (五)加分和扣分规定 对于积极参与我区各类规划环评以及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完成质量良好的环评机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酌情给予加分,对于经核实承担的环评质量差、业务量不足、服务质量差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利后果的环评机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酌情给予扣分。具体加分、扣分情况如下: 1、承担环保部组织审查的建设项目和规划环评工作任务的环评机构,视完成情况给予加分或减分;总加分和总扣分均不超过10分。每主持完成一项环保部组织审查的疆内项目环评(包括疆内规划环评项目),一次通过审查的加2分,因环评质量问题环评报告被环保部退回或暂缓审批的扣2分。每参与完成一项环保部组织审查的疆内项目环评(包括疆内规划环评项目),一次通过审查的加1分,因环评质量问题环评报告被环保部退回或暂缓审批的扣1分。 2、承担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审查的规划环评工作任务的环评机构,视完成情况给予加分或减分;总加分和总扣分均不超过5分。每主持完成一项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审查的疆内规划环评报告书,专家评分在75分及以上的加1分,因环评质量问题被环保厅退回环评报告书或专家评分不及格的扣1分;每参与完成一项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审查的疆内规划环评报告书,专家评分在75分及以上的加0.5分,因环评质量问题被环保厅退回环评报告书或专家评分不及格的扣0.5分。规划环评报告书专家评分表见附件4。 3、承担自治区环保厅审批建设项目环评工作任务的环评机构,视完成情况给予加分或减分;总加分不超过5分。一年内主持或参与完成自治区环保厅审批的疆内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满5项的,每增加一项加0.5分,不满5项的,每减少一项扣0.5分。 4、对于环评机构所承担的环评报告在审批过程中以及审批后受到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包括各地、州、市、县环保局、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监测站等)和环评服务对象(建设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或公众投诉的,经核实确属环评机构服务不到位造成环评延误、误导建设项目错批错建、与事实严重不符等不良影响和不利后果的,根据实际影响情况酌情扣3~10分。 七、考核结果评定 根据年度考核综合评分,将环评机构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级别进行评定。评定“优秀”和“不合格”评级时,必须由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考核总体评分排名前3名,并没有出现违反本办法情形的环评机构给予“优秀”评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一)不接受检查、考核和登记,或在检查、考核、登记中隐瞒有关情况,虚报有关业绩、人员情况等虚假材料的; (二)未建立所承接项目完整档案管理系统、从业人员工作纪律、责任和奖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未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 (三)年度考核得分在所有环评机构中排名后三位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八、奖励与处罚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环评机构,在自治区范围内予以通报表彰,鼓励建设单位在环评招标中对考核优秀的环评机构给予优先考虑。 (二)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考核及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相关环评机构进行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环评机构通报批评: (1)上报的环评文件因不符合技术规范或有重大缺陷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技术评估机构退回的; (2)连续两个季度的日常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 (3)环评文件编制内容、公众参与材料、监测数据、评价结论有弄虚作假、严重失实情形的。 (三)环评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停在疆环评业务1年的处分并报请环境保护部处理: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一年内被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二次(含二次)以上的; (3)环评工作进行中或环评文件编制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信访矛盾和群体投诉和纠纷的。 九、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2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1: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2:环评机构年度考核地、州、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评分标准 附件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抽查专家评分表 附件4: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分表 附件1: 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2: 环评机构年度考核地、州、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评分标准
附件3: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抽查专家评分表
附件4: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专家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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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新疆生态环境厅 | 信访举报:12369 |
主办:新疆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 业务办理:0991-4165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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