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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马宁远 时间:2011年08月31日  点击量:

  为加强我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管理,规范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评机构的考核管理。

  二、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和授权,负责对在我区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定期进行通报,并在自治区环境保护政府网站公布。

  三、在我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评机构,必须在环境保护部核准的资质证书所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遵守环评相关法规和行业规范,并自觉接受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四、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会、审查会等,必须由承接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项目负责人参加并回答有关质询。环评文件须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签名,并附有环评机构资质证书彩印件、项目负责人环评工程师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环评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书。环评机构必须按环评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限完成环评文件的编制。

  五、日常考核

  环评机构的日常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委托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考核结果经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予以公布。日常考核分为环评文件的考核和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考核两个方面:

  环评文件考核是对环评机构在日常环评文件编制中的表现予以记录,以季度平均得分评判环评文件质量。季度平均得分指某环评机构在本季度上报的环评文件累计总分除以季度环评文件总数。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

  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考核,是对环评机构在本季度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表现予以记录,并通过量化进行评分。相关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

  六、年度考核

  环评机构的年度考核,是由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环评机构的全面考核。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评机构本年度日常考核结果,在征询各地、州、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召开专家评审会,综合相关考评情况,形成年度考核结果。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环评机构自查

  各环评机构先进行自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年度总结,在第二年的一月底前上报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附电子文档)。年度总结应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重点反映本机构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方面取得的进展、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工作的情况、目前存在的问题,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有具体的整改措施。

  (二)征求各地、州、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征求各地、州、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机构年度考核的意见,同时针对环评文件质量、环评从业人员表现及环评机构管理等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环评机构年度考核地、州、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评分表见附件3。

  (三)专家评审

  在自查基础上,抽取各环评机构年内完成的环评报告书(表)及相关文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评分。评审专家组由自治区熟悉环评业务的技术人员和环评管理人员组成,人数10-12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抽查专家评分表见附件4。

  (四)综合评分

  综合日常考核结果、环评机构自查情况、专家评审结果和各地、州、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意见,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环评机构给出年度考核综合评分。

  七、考核结果评定

  根据年度考核综合评分,将环评机构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级别进行评定。评定“优秀”和“不合格”评级时,必须由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考核总体评分排名前3名,并没有出现违反本办法情形的环评机构给予“优秀”评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可作为不合格:

  (一)不接受检查、考核和登记,或在检查、考核、登记中隐瞒有关情况,虚报有关业绩、人员情况等虚假材料的;

  (二)未建立所承接项目完整档案管理系统、从业人员工作纪律、责任和奖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未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

  (三)年度考核得分在所有环评机构中排名后三位的;

  (四)未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收费,存在超标准乱收费,或在招投标中有意过低压价恶性竞争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八、奖励与处罚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环评机构,在自治区范围内予以通报表彰,鼓励建设单位在环评招标中对考核优秀的环评机构给予优先考虑。

  (二)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考核及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相关环评机构进行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环评机构通报批评:

  (1)上报的环评文件因不符合技术规范或有重大缺陷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技术评估机构退回的;

  (2)连续两个季度的日常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

  (3)环评文件编制内容、监测数据、评价结论有弄虚作假情形的;

  (三)环评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环境保护部处理: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一年内被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二次(含二次)以上的;

  (3)环评工作进行中或环评文件编制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信访矛盾和群体投诉和纠纷的;

  九、本办法自2010年9 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附件1: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2:环评机构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3:环评机构年度考核地、州、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评分标准

  附件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抽查专家评分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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