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审批 |
来源: 作者:监测监察处 时间:2015年07月03日 点击量: |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三、申请条件: (一)因生产工艺改变、污染防治设施维修或停产等原因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 (二)拆除或闲置后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不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隐患。 四、办理材料: (一)申请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报告; (二)确需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说明材料。 五、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测监察处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10:00-13:00 下午16:00-19:00,冬季:上午10:00-13:00 下午 15:30-18: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八、联系电话: 0991-4165355 九、办理流程: (一)需要闲置或者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单位提出申请; (二)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查、踏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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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新疆生态环境厅 | 信访举报:12369 |
主办:新疆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 业务办理:0991-4165352 |
承办: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 | 公众监督:gzjd@xjepb.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