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许可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31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18号)
许可条件
辐射工作单位已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新疆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红头文件);
(二)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一式4份);
(三)送贮、接收单位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接收单位出具的废旧放射源回收证明原件;
(五)密封放射源证书及放射源编码卡复印件;
(六)送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
许可程序
(一)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单位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网址:http://rr.mep.gov.cn/)上进行申报,填写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并提交到省级环保部门。
(二)申请单位将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材料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三)核与辐射管理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机构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管理处
办理地址电话
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管理处0991-4165405、0991-416535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10:00-13:00 下午16:00-19:00,冬季:上午10:00-13:00 下午 15:30-18: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费用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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