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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大森化工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年10月17日  点击量:

  新环罚字[2018]第3-008号

  新疆大森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4007318180000

  地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银苑街7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文进

  2018年6月30日、2018年7月13日,自治区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废机油桶、化学原料桶储存场地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将未经消除污染的贮存危险废物的容器转作他用(用于盛装该企业生产的植物油酸);

  3.将废机油空桶露天堆存在厂区内,未采取有效防渗措施,造成桶内残留物渗漏至地面。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废机油桶、废化学原料桶款购买凭证(2018年2月8日);2.废机油桶、废化学原料桶款购买凭证(2018年6月7日);3.说明;4.关于新疆大森化工有限公司新建燃气锅炉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乌经开环审字[2017]116号);5.《关于新疆大森化工有限公司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停用情况说明的回复意见》(乌鲁木齐市经开区环保局);6.新疆大森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8.《新疆大森化工有限公司年处理15000吨棉籽酸化油生产油酸、硬脂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验收意见》;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6月30日);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18年6月30日);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7月13日);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18年7月13日);1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4.现场照片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厅于2018年8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书》(新环罚告字[2018]第3-006号、新环听告字[2018]第3-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违法事实一: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2.针对违法事实二: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3.针对违法事实三: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账号:651100850018000813120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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