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无障碍浏览 | 政务邮箱 | 网站地图 | RSS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环保业务 > 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疆大森化工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年10月17日  点击量:

  新环改字[2018]3-005号

  新疆大森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4007318180000

  地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银苑街7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文进

  2018年6月30日、2018年7月13日 ,自治区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废机油桶、化学原料桶储存场地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将未经消除污染的贮存危险废物的容器转作他用(用于盛装该企业生产的植物油酸);

  3.将废机油空桶露天堆存在厂区内,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桶内残留物渗漏造成土地污染;

  4.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大量危险废弃物(废机油桶、废化学原料桶)。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废机油桶、废化学原料桶款购买凭证(2018年2月8日);2.废机油桶、废化学原料桶款购买凭证(2018年6月7日);3.说明;关于新疆大森化工有限公司新建燃气锅炉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乌经开环审字[2017]116号);5. 《关于新疆大森化工有限公司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停用情况说明的回复意见》(乌鲁木齐市经开区环保局);6.新疆大森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8.《新疆大森化工有限公司年处理15000吨棉籽酸化油生产油酸、硬脂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验收意见》;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6月30日);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18年6月30日);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7月13日);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18年7月13日);1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4.现场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理: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我厅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厅将依法进行处理。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3日

打印】【关闭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 新ICP备05000263号政府网站标识码:6500000003新公网安备 65010502000043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