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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年10月17日  点击量:

  新环改字〔2018〕1-008号

  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7760661622

  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东郊种牛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斌

  2018年6月29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察总队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后未按要求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将污水处理站出水用于厂区绿化与环评批复要求的“生产生活污水由自建废水处理站处理达到三级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呼图壁县污水处理厂处理”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现场调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6月29日);2.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3.违法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5.关于对《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9万吨乳制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呼环字〔2010〕69号);6.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1000m3/d乳品废水处理系统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呼环评价函〔2012〕03号);7.关于印发昌吉州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昌州环发〔2018〕72号);8.关于印发昌吉州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昌州环发〔2018〕72号)在昌吉州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网页截图;9.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安装工作及信息公开的通知;10.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业生产、销售与库存月报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理:

  1.针对违法事实1,责令你单位2018年9月15日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违法事实2,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厅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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