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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湖南建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年10月17日  点击量:

  新环改字[2018]2-015号

  湖南建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447924513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建工新城综合楼12层1201-1232写字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德新

  2018年8月15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察总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民洛高速公路第四项目部将餐饮、洗浴废水及沉砂池溢流水通过暗管排入厂区外渗坑。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8月15日);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8月15日);3.现场照片(图片、影响资料)证据;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民丰至洛浦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项目经理委托书;7.《关于民丰至洛浦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7〕1046号);8.民丰至洛浦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9.《关于将民洛高速公路项目部龙门吊(起重机)迁出水源保护区的通知》;10.《环境保护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民建环限改字[2018]01号)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理: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厅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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