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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9]第4-00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5760675-8

  地址:乌鲁木齐市延安路100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燕宪国

  根据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大黄山-奇台公路变更工程存在问题情况汇报》反映的违法事实,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于2017年7月20日对大黄山-奇台公路进行了现场监察,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大黄山-奇台公路变更工程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使用。

  2.大黄山-奇台公路变更工程中吉木萨尔匝道收费站设置在吉木萨尔镇区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7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7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7月24日);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调查影像资料;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关于大黄山-奇台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自函〔2009〕337号);《关于退回大黄山-奇台公路变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新环评估字[2017]053号);6.其他证据:《大黄山至奇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关于报送<大黄山至奇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报告>的报告》(新交建工程〔2014〕139号)、《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大黄山至奇台公路工程穿越吉木萨尔县城镇思源供排水公司水源地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复函》(昌州政函〔2015〕34号)、《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新政函〔2011〕238号)、《关于大黄山至奇台高速公路项目互通立交变更设计预算的批复》(新交综〔2013〕159号)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7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于2017年9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书》(新环罚告字[2017]第4-051号、新环听告字[2017]第4-0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1月5日召开了听证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18年12月29日厅务会议研究决定,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函〔2018〕31号)文件规定,因你单位“大黄山-奇台公路变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自治区环保厅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时效,决定对该行为不再处以罚款。我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7号)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违法事实一: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00).

  针对违法事实二: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圆整(150000.00)

  上述违法行为罚款共计贰拾伍万圆整(250000.00)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账号:651100850018000813120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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