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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治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年07月22日  点击量: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2019年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环办应急〔2019〕18号)、《关于做好2019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2019〕9号),坚持“有事没事当有事准备、大事小事当大事对待”、“五个第一时间”和“三个不放过”的要求,扎实做好2019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一、妥善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一)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原环保部令2011年第17号),完善应急值守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每天24小时信息畅通;认真做好节假日期间和敏感时间节点环境应急值班工作,要加强舆情监控力度,多渠道收集事件信息;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制度,全面、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二)依法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特别是对涉饮用水安全、重金属污染和有毒有害气体释放等关系公众健康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主要领导要亲赴现场、靠前指挥,快速反应、科学处置,最大程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地州市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事件原因、性质等组织开展调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要督促指导本辖区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及时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落实“5·24”要求,主动做好事件信息公开。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的规定“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新党厅字〔2016〕94号)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和敏感事件,主动协助当地政府及时高效、客观准确发布事件信息,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发布事件处置进展和环境影响的权威信息,积极主动回应公众关切。

  (四)建立跨区域跨流域信息通报制度。河流胡泊上下游应建立跨区域水污染信息通报制度。上游发生水污染事件或流域水质出现异常可能造成跨行政区流域污染的,事发地县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相邻县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并同时报告当地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下游流域水质出现异常,可能存在跨行政区污染因素时,下游县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上游相邻县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并同时报告地州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跟进,开展事件调查,将调查结果及时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二、持续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管理

  (一)全面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工作今年的党政机构改革全面结束后,相关政府部门名称及职责都有所变动,政府应急预案职责划分不适用现状。为了严格落实国务院“十三五”期间对环境应急预案全面完成一轮评估修订的要求,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必须尽快组织开展同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争取年底前修订提交政府审核,明年印发实施。2019年底前,各级生态环保部门必须完成本部门环境应急预案修编并印发,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提请并协助同级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政府环境应急预案。还未修订印发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防治应急预案的,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快修编工作进度,确保在2020年前底印发实施。

  (二)强化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急预案编制备案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预案管理规定,准确把握预案编制5个要素,督促及时修编应急预案,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高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开展化工园区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工作。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本辖区选择2-3个重点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19年12月30日前完成预案备案工作。力争2020年前完成辖区所有化工园区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工作。

  (四)推进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推进会议精神,乌鲁木齐市、昌吉地区各选取1至2个化工园区开展预警体系建设试点,年底前要完成建设任务。其余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也要重视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工作,力争在2020年前完成辖区至少1个化工园区的试点工作

  三、严格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控

  (一)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原环保部印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保部公告2016年第74号),从源头治理入手,要“关口再前移”,督促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形成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各地州市环保部门对辖区内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环境风险源企业进行督查督办,重大、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至少半年抽查一次,一般风险源至少一年抽查一次,对存在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应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把隐患治理做细做实。

  伊犁河、额尔齐斯河、额敏河三条跨境河流域所在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快跨境河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加大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切实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确保跨境河流环境安全。

  (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工作。各地州市环保部门要抓好环境监测预警工作,完善环保系统专业化监测体系,健全完善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等监测手段;加强对重大活动、法定节假日、自然灾害(地震、汛期、大风、雨雪冰冻等)期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应急管理、交通、消防、水利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获取安全生产事故信息,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实现突发环境事件早发现、早预警、早准备、早响应和早消除,尽可能降低事件对环境的影响。

  (三)持续推进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水利建设等部门的应急联动,签订联动协议,定期会商,联合开展相关宣传,不断深化部门间应急联动。

  (四)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舆情分析。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利用环境信访投诉大数据平台,进一步加强对联网平台举报数据的分析研究,对群众经常举报的企业和反映特别强烈的问题进行系统识别和研判,及时发布预警,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落实生态环境安全监管责任。

  四、全面加强环境应急体系建设

  (一)全面推进自治区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平台”)使用。今年是我厅环境应急管理平台推广使用年,完善平台功能模块、补充平台数据库是今年环境应急工作重点工作。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录入平台基础信息和环境风险原企业信息,通过加强平台数据管理,完善平台功能,发挥系统在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环境风险源防控和环境应急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源名录。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以2018年环境风险企业名录(新环办发〔2018〕194号)及2018年环境统计年报数据为基础,重点筛选涉及尾矿库、重金属、危废产生及处置、危险化学品、加油(气)站及石油、化工、冶炼、制药、染织等环境风险源,建立辖区环境风险源企业基础数据库,环境风险源名录于4月30日前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6月30日前在应急管理平台上完成基础信息录入。

  (三)尽快完善环境应急专家库。重点加强自治区级和地州市级环境应急专家库建设,按照调整一批、补充一批、稳定一批的原则,完善全区生态环境系统环境应急专家库。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环境风险状况等,及时对环境应急专家库进行完善。

  (四)推进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辖区环境风险分布情况,建议本级政府将环境应急物资纳入救灾物资进行储备,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库,并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物资。开展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调查,并将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应急物资纳入调查范围,6月30日前完成应急物资信息库,并在应急管理平台上完成基础信息录入。

  (五)抓好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把演练作为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制定演练计划,探索开展跨地域、跨部门综合应急演练。组织生态环境系统和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应急管理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应急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环境应急能力和水平。

  今年,我厅适时组织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模拟舆情反应演练或双盲演练,组织一次环境应急业务培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也要全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境演练和一次环境应急业务培训,并将本地区演练培训计划于4月底之前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州市环保部门请于2019年7月15日前报送本辖区上半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总结,于2019年12月1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2020年工作思路。

  (二)各地州市环境应急演练培训计划及辖区风险源企业名单于2018年4月30日前报送。6月30日前完成在自治区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平台上录入风险源基础信息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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