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
境 管 理 环境法制建设
环境立法 2002年,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批转了《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实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意见》,《自治区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关于综合治理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的意见》,《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等。 环境执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以“防沙治沙,保卫家园”为主题的天山环保世纪行活动,深入全区74个风沙危害和风沙治理现场点,对防沙治沙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全区8个地州22个市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情况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
开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的专项行动,监察企业4974家,其中立案企业364家,结案企业231家,查处超标排污企业218家,依法取缔关停“十五小”“新五小”企业48家。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308起。 全区共查处草原违法案件2880起,涉及草场183万亩,挽回经济损失9150余万元。(草原监理站6月2日来电话,因时间原因,未采用)。
各级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 2002年,全区环保系统共收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议案144件,当年办结142件,办结率96.8%;畜牧系统收到有关草地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提案、议案33件,全部办结。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全区15个地、州、市签订了2002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各地又将环保目标责任书签订到县(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部分县市还进一步与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各地按照“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指标,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成绩突出的阿勒泰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阿克苏地区给予了表彰、奖励。 环境规划与污染物排放总量计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环境功能区划》、《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自治区“十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解计划》。按照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到200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为二氧化硫30万吨、烟尘20万吨、工业粉尘11万吨、化学需氧量27万吨、氨氮3.6万吨、工业废水中有毒污染物10吨、工业固体废物90万吨。 2002年,污染物总量控制总体情况较好,七项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指标中有六项完成了年度控制计划,化学需氧量排放超出控制计划的7.2%。 放射性物质与报废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 2002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对99家放射源使用单位的1225枚放射源进行了重点检查,共计清理各类报废危险化学品177吨。自治区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库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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