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无障碍浏览 | 政务邮箱 | 网站地图 | RSS
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保监管业务用房调查及申报第二阶段环保监管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年10月24日  点击量: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2011、2012两个年度中央和自治区共安排专项资金12826万元,其中:中央9936万元,自治区2890万元,支持我区30个基层环保监测和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环保基础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测、执法、应急、宣教、信息、辐射等环保监管业务用房建设,统筹安排2013—2015年全区环保监管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根据环保部有关要求,决定开展环保监管业务用房情况调查及第二阶段环保监管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保监管业务用房调查及申报第二阶段环保监管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通知》(环办函【2012】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环保监管业务用房情况调查
       调查范围包括各地(州、市)级和县(市、区)环保部门及环保监管机构;调查内容包括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应急、宣教、信息、辐射等环保监管业务用房现状及建设计划,以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中央资金补助情况等。各地环保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报环保监管业务用房现状调查表。
       二、第二阶段环保监管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申报
考虑到我区环保监管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已上报环保部,而环保部的申报要求和表格发生变化,为了避免重复工作,增加工作量,我区第二阶段环保监管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申报工作仅对申报表和需要更新或补充的项目以及电子文件提出以下要求:
       (一)已上报自治区环保厅的第二阶段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符合“通知”要求的项目申报相关材料,不再重复提供,但必须按“通知”附件二规定的格式,填写环保监管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申报表。
       (二)已上报自治区环保厅的第二阶段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与“通知”要求不相吻合的申报材料,需要更新或补充的,以及还需补报的项目,请重新编制、装订、上报申报材料,并在环保监管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申报表中注明。
       (三)请按“通知”附件三有关规定,将所有申报项目和补报项目有关申报资料文件制作成电子扫描件一并报送。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州、市环保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负起责任,并安排一定数量的业务骨干,组织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报环保监管业务用房现状调查表和环保监管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申报表,补充完善项目申报材料,由各地、州、市环保部门审核汇总后,务于10月31前一式五份(含电子版文件,环保监管业务用房现状调查表和环保监管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申报表必须是Excel格式,不得改动)统一报送至自治区环保厅规划财务处。
       (二)环保监管业务用房现状调查表是全面了解掌握全区环保监管业务用房情况的重要信息基础,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机构、产权等情况据实填报,不得瞒报、漏报;环保监管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申报表是国家编制业务用房建设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各地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虚报需求及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各项信息、材料真实准确。
       联 系 人:陈玉新    张凌
       联系电话:4165382,4165417
       电子邮箱:jhc@xjepb.gov.cn

附件:关于开展环保监管业务用房调查及申报第二阶段环保监管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通知.doc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打印】【关闭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 新ICP备05000263号政府网站标识码:6500000003新公网安备 65010502000043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