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
来源: 作者:规划财务处 时间:2015年08月07日 点击量: |
新环办发〔2015〕80号
根据2015年自治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安排,为了总结我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十三五”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农村环境保护。经研究,自2015年8月份起,在全区开展2008-2013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工作由自治区环保厅规划财务处和自然生态保护处牵头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任务由自治区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中心承担。 二、各地州市环保局务必要高度重视调查评估工作,根据《自治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调查评估工作方案》(见附件),结合实际,制定并进一步细化本辖区调查评估方案,明确目标、责任、主要任务和措施、完成时限,认真组织本辖区各有关县(市、区)环保局,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积极、主动地配合自治区生态与农村环保中心做好现场抽查、核查和统计分析工作。请各地州市环保局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和一名联系人,并将负责同志及联系人员信息于2015年8月15日前反馈至自治区生态与农村环保中心,现场抽查、核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各地州市环保局要对各县(市、区)填报的相关表格(见附件)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及时汇总,形成地州市级自查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政策措施建议等)并附相关表格,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于2015年8月25日前报送至自治区生态与农村环保中心,并同时报送电子文件。 四、自治区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中心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各地调查评估工作的技术指导,及时解决调查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认真开展现场抽查、核查和统计分析工作,确保按期保质完成评估工作。 附件:1.自治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调查评估工作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8月7日 (联系人:周旭东,董国力,联系电话:0991-4165458,传真:0991-4165457,邮箱:510279120@qq.com) 附件1 自治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调查评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精神,根据2015年自治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安排部署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评估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2008年以来全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运行管理、长效机制情况,认真总结农村环保体制建设、政策机制创新、农村环保实用技术推广等方面形成的典型示范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提出“十三五”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 二、调查评估范围 评查评估范围包括2008-2013年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的所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共计530个),其中:2008-2010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136个,涉及十三个地州市、80个县市区、130个乡镇、136个村庄;2011-2013年农村连片整治示范项目394个,涉及十三个地州市、85个县市区、357个乡镇、1407个村庄。 三、调查评估内容 (一)环保专项资金落实情况 中央资金落实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地方配套资金按比例落实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二)项目建设和长效运行机制建立情况 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长效运行机制建立情况、运行管理模式、运行维护主体、运行资金来源保障、管理机构和人员保障情况等。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评估 村容村貌是否改观,污水处理是否达标,垃圾是否无害化处置,畜禽粪便是否无害化处置并循环利用,水源地保护效果如何,各项水质指标是否达标,村民的环境保意识是否得到加强,村民对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的认知度。 (四)环保实用技术筛选和评估 分析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置、畜禽粪便处理等技术的性能参数和实用条件,运行管理模式、成本和效果。筛选出成熟可靠、经济简便、运行稳定、适合我区实际的农村环保技术。 (五)检查档案资料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及批复意见;项目预算、决算报告以及其它财务会计资料;项目批复文件、招投标、合同、工程监理文档主要设备清单;项目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环境监测、监察报告;其它相关资料。 四、调查评估方式与步骤 (一)各地州市环保局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调查评估方案,明确目标、责任、主要任务和措施、完成时限,组织本辖区各县(市、区)环保局认真开展自查,填写调查表,经县(市、区)审核、汇总,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地州市环保局。 (二)各地州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上报自查报告及调查表进行认真审核,选取部分项目进行抽查、核查。在此基础上,汇总本辖区调查表,并形成本地州市自查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政策措施建议等),一并报自治区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中心。 (三)自治区环保厅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筛查并确定调查项目,开展现场抽查、核查和评估。 (四)自治区环保厅组织专家建立项目调查统计分析体系和专家评估体系,对项目实施及环保设施成效进行评估,提出对策建议。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协调 调查评估工作总负责人:环保厅副厅长拜合提亚·达吾提 调查评估工作牵头单位:环保厅规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 调查评估工作牵头单位负责人:陈玉新处长,张鹏处长 主要负责调查评估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二)调查评估工作具体承担单位 调查评估工作具体承担单位: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中心 具体负责人:赵志刚(副处长兼中心主任) 张 明(书记 副主任) 技术负责:周旭东(工程师) 联系人:董国力(办公室负责人) 主要负责调查评估各项具体工作,主要包括:调查评估工作人员培训,指导基层环保部门开展自查工作,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现场调查、核查和技术评估工作,编制调查评估报告。 (三)进度安排 2015年6月-8月:拟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地州项目自查工作。主要包括:对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调查、统计,填报调查信息表,并形成自查报告。 2015年9月-11月:核定现场调研评估项目名单(控制在10-20%),完成治理项目运行现状调查及核查工作。 2015年12月-2016年2月:对项目信息统计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分析项目取得的成效,总结项目实施及设施运行的问题和经验,提出对策建议,编制完成调查评估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州市环保局务必要高度重视调查评估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做好资料采集、汇总工作,并积极、主动地配合自治区生态与农村环保中心做好现场抽查、核查和统计分析工作,确保调查评估工作顺利完成。 (二)环保厅相关处室和事业单位要如实提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连片整治项目的有关资料。 (三)自治区生态与农村环保中心要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调查评估工作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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