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5日 点击量: |
一、职权名称 项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子项 无 二、实施依据 【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公布)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实施对象 企业 四、承办机构 自治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 五、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七、责任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八、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九、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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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新疆生态环境厅 | 信访举报:12369 |
主办:新疆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 业务办理:0991-4165352 |
承办: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 | 公众监督:gzjd@xjepb.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