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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5日  点击量:

一、职权名称

项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子项

二、实施依据

【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公布)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实施对象

企业

四、承办机构

自治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

五、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七、责任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八、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实行检查组现场检查制,自治区、地(州、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联合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组意见由所有验收组人员参与拟订;验收监测文件须进行受理公示、审批前公示,并在网上向公众公开验收监测全本。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发并告知领取文书。
5.信息公示阶段: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竣工环保验收申请不予受理或许可的;
2.对不满足竣工环保验收条件而予以通过验收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
6.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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