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述-环境保护专项法 |
来源: 作者:匿名 时间:2011年07月11日 点击量: |
环保专项法指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五英。下面分述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95年八届十五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7年公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做了修改,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有六章50条,主要规定内容如下: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第8条规定:"国家采取有 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城市绿化工作,改善大气质量。"
(1)采用新工艺新防止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规定:"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用、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综合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催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彩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此条要求,《水污染防治法》也做了相应规定。 (2)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9条到27条对防治燃煤污染做了法律规定: a.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环保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出口。 b.新安装的工艺窟炉、锅炉、粉尘排放不得超标。 c.城市应当发展集中供势。 e.城市应改进燃料结构发展煤气和推广煤。 f.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的煤炭、矸石、煤渣、石灰,必须采防尘、防燃措施。 g.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的开采。新建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配套建设洗选设施,使硫、灰到达规定标准,已建成的高硫份、高灰份煤矿,应限期配套建设洗选设施。 h.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标准的煤炭。 i.居民使用的炉灶,应限期燃用固硫型煤或其他清洁能源,逐步取消原煤散烧。 j.市区新建发电厂,应根据需要和条件,实行热电联产。 k.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已产生或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但需经国务院批准。在"控制区"内新建排放二氧化硫的发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不能用低硫煤的,必须建设脱硫、除尘设施或其他控制措施。已建成的企业不能使用低硫煤的应采取脱硫除尘措施,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 (3)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8条到38条对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做了规定: a.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入的需净化处理,达标排放。 b.工业生产产生的可燃气体,应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c.炼油、合成氨、煤气和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排放含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d.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e.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f.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受到污染。 g.向大气排放粉尘的单位,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h.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粉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确需焚烧的须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j.储运、装卸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必须采取密封措施或其它防护措施。 k.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标,对超标的机动车船,应采取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制造、销售或进口。 l.国家鼓励支持生产高标号无铅汽油,限制生产、使用含铅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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