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无障碍浏览 | 政务邮箱 | 网站地图 | RSS
自治区环保厅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最新规范规章
来源: 作者:科技标准处 时间:2017年08月05日  点击量:

  7月31日,自治区环保厅召开本年度第二次新闻通气会,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厅土壤环境管理处、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院相关负责同志就近日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等三项地方标准进行介绍和解读,并现场回答了新闻媒体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

  2017年5月31日,由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负责制定的《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 3997-2017)、《油气田含油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 3998-2017)和《油气田含油污泥及钻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控制技术规范》(DB65T/3999-2017)由自治区质监局批准发布实施。三个地方标准分别规定了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及含油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要求、综合利用的场地选择、污染物限值及环境监测等内容。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钻井废弃物及含油污泥的处理、处置行为,为环境保护管理提供技术依据,防止资源化利用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对保护油气田区域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0日印发实施。《规定》一共17条,主要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内容、调整原则、调整依据、调整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定,同时根据自治区级保护区特点,对保护对象、申报材料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明确,调整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自批准建立或调整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新华社新疆分社、新疆日报、新疆经济报、新疆电视台、新疆人民广播电台、天山网、亚心网、新疆都市报、新疆法制报、乌鲁木齐晚报、都市消费晨报、乌鲁木齐市广播电台等12家疆内外新闻媒体参加通气会,并陆续刊发多篇相关报道。

打印】【关闭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 新ICP备05000263号政府网站标识码:6500000003新公网安备 65010502000043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