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11月04日 点击量: |
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各相关企业(集团): 《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环保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 附件: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审批 绿色通道 通知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艾尔肯·吐尼亚孜副主席、各相关部门,本局各相关处室、各事业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2009年1月20日印发 附件: 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促内需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落实国务院32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区经济建设推进步伐,加强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工作,确保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推动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建设项目早日实施,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现决定建立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绿色通道。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2号)文件 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174号) 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11号) 5、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局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新环监发〔2007〕264号) 6、环境保护部《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95号)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需报国家审批由自治区初审和由自治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以下类型的建设项目: (一)国务院32号文件确定的我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列入自治区“十一五”和“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列入自治区发改委编制的自治区年度重点项目名录和自治区经贸委编制的自治区年度重点技改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 (四)国内外著名大企业、大集团在新疆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并在新疆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 (五)相关的产业规划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并通过审查的重点建设项目; (六)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推荐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 (七)老污染治理减排项目,城镇供排水、供暖、供气、垃圾无害化处理、城市园林、城市交通等基础设施类的建设项目,军工项目; (八)教育、文化项目,公益项目,民生和扶贫项目,及其他环境影响小、社会效益显著的建设项目。 三、适用条件 属于上述适用范围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在按规定程序办理环评审批时纳入自治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 (一)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行业准入条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已完成相关行业和区域规划环评; (二)拟选厂址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不占用和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的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不存在选址布局等难以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 (三)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技术要求,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对于改、扩建项目,其原有设施经过环评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存在重大遗留环境问题。 四、绿色通道的管理 (一)凡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的建设项目,自动进入自治区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我局将建立单独的建设项目档案,及时将审批信息在网上公布,加快项目环评审批进度和享受环境保护部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进入绿色通道的建设项目,我局在服务上将加大力度,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及时解决项目对环境管理需求和环评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在审批内容上,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区实际,缩短受理时间、简化工作程序、加大审批频次,实行分类审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快办理审批速度。 (三)我局将定期公布进入绿色通道的建设项目名录。根据国家最新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对项目名录及时进行调整。 (四)我局将根据跟踪服务和掌握的情况和群众举报线索的核查结果,对于弄虚作假或因项目变更,不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的建设项目,及时从绿色通道中清除出去。各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如认为我局绿色通道建设项目名录中应列入的某个项目而未列入,可以向我局申请进入绿色通道,经我局研究通过后可以补入。 五、绿色通道的服务承诺 凡进入绿色通道的建设项目,我局承诺提供以下服务: 1、及早介入、提前告知。对于处在项目前期工作的建设项目,告知国家相关的环保审批要求和办理的内容、程序,包括环评级别,审批级别,审批时限,有资质的评价单位等;对于已开工项目,积极参与项目污染防治“三同时”工作;对于已竣工项目,及时告知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2、全程跟踪,解决问题。在建设项目的初可、可研、设计、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中,对于建设项目在选址、污染治理方案优选、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的应用、卫生防护空间的清理、在线监测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时了解,及时研究,及时提出建议意见。 3、积极协调,推动进程。属于国家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我局将主动与环保部所属相关部门沟通,及时上传下达相关信息,加快审批进程;属于我局审批环评的项目,我局将积极与自治区发改、经贸、国土等部门配合,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本办法的便捷措施,加快环评审批进程。 六、绿色通道的便捷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18条,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进入绿色通道的建设项目,如符合规划环评在布局、产业结构和规模上的要求,环评中相关评价可以简化。 2、根据《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174号)第五条,对已经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开发区,入区建设项目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简化。进入绿色通道的建设项目,如符合区域环评在区域产业布局、资源配置和总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相关环评内容可以简化。 3、根据环保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11号),凡进入绿色通道属于节能减排的建设项目,可以依照该通知精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4、缩短评估周期,降低评估成本。凡进入绿色通道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的编制质量达到了技术评估受理的基本条件(评估受理条件按自治区评估中心规定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环评报告书的评估(原规定20个工作日),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环评报告表的评估(原规定10个工作日)。凡进入绿色通道的建设项目,在环评评估收费上给予优惠。 5、缩短审批周期。凡进入绿色通道的建设项目,只要符合我局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受理的基本要求,需上报环保部审批项目,自治区项目初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自治区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环评登记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原规定7个工作日),环评报告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原规定20个工作日),环评报告书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原规定40个工作日)。 6、简化部分项目审批手续。凡属于老污染源治理减排项目、公益项目、民生和扶贫项目,在自治区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原则上可以按环评登记表办理。 七、附则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不涉及环评审批程序的变动,进入绿色通道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仍按我局《自治区环保局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新环监发〔2007〕264号)执行。 2、本办法如与环保部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最新法规有相抵触的部分,我局将及时予以调整。 3、本办法由自治区环保局解释。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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