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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不予批准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45万吨/年(二期12万吨/年)新型硅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发布机构:
索 引 号: XJ073--2017-000162 文  号: 新环发〔2017〕173号
主 题 词: 生成日期: 2017年08月16日

关于不予批准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45万吨/年(二期12万吨/年)新型硅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45万吨/年(二期12万吨/年)新型硅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指示精神着力推进硅基新材料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48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严控工业硅新增产能。各地(州、市)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审批、核准、备案新增产能工业硅项目。各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质量、环评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疆内产能置换项目必须在两个基地内进行等量或减量置换”的要求,我厅决定不予批准《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45万吨/年(二期12万吨/年)新型硅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根据《通知》关于“严格要求工业硅企业密闭炉型、消烟除尘、脱硫脱硝等技术改造,新建工业硅矿热炉烟气须采取除尘脱硫脱硝措施,既有工业硅矿热炉烟气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除尘脱硫脱硝改造”的要求,你公司已建一期10万吨新型硅材料项目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制定并实施技术改造计划落实,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除尘脱硫脱硝改造。

  三、请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昌吉州环保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和吉木萨尔县环保局依法加强监管,督促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期10万吨新型硅材料项目按期完成除尘脱硫脱硝改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12日

  附件: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45万吨年(二期12万吨年)新型硅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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