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我区2017年第二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及处理情况的通报 | 发布机构: | |
索 引 号: | XJ073--2017-000166 | 文 号: | 新环发〔2017〕175号 |
主 题 词: | 生成日期: | 2017年08月16日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新环办发〔2016〕11号)要求,根据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调度平台统计结果,现将我区第二季度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排放严重超标企业情况
2017年第二季度我区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共有5家,分别是乌鲁木齐河东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站污水处理厂、温泉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污水处理厂和新疆油田公司供热公司昆仑车间,企业超标情况详情见附件。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排放严重超标的五家企业所属地州市环保局于8月20日向我厅报送对二季度严重超标企业处理处置情况,并附企业整改进展和复查结果。其中,对未完成整改的企业报送整改进展情况,包括目前整改进度及预计完成整改时间;已完成整改的企业报送复查结果,包括手工监测报告及现场检查笔录。
(二)各地州市环保局要认真组织做好国发软件的日常运维管理,加强对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确保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稳定、数据真实可靠。
(三)从2017年第三季度起,环保部对主要污染物日均排放浓度超标天数超过其生产天数20%的企业进行通报,请各地州市环保局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积极整改,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从2017年第三季度起,我厅将对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红黄牌”进行公布。对主要污染物日均排放浓度超标天数超过其生产天数20%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受到“黄牌”警示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后,在环保检查时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业,下次公布时直接纳入“红牌”。
(五)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对超标排放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推动所有排污单位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30号)对第一次纳入“黄牌”的企业,予以警示,并采取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等措施;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连续两次以上纳入“黄牌”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理(罚),严格按照环保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停业、按日计罚、移送、责任追究等措施从严处理,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挂牌督办。环境违法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附件:2017年第二季度全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严重超标处置情况及整改措施.do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13日
开办:新疆生态环境厅 | 信访举报:12369 |
主办:新疆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 业务办理:0991-4165352 |
承办: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 | 公众监督:gzjd@xjepb.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