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吐鲁番中企铜业有限公司)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年10月17日 点击量: |
新环改字[2018]3-012号 吐鲁番中企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000802076769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绿洲西路北侧串联小区1号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新 2018年7月26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察总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1.5万吨/年铜冶炼项目冶炼炉混烟室设置有烟气旁路直排烟囱。 2.辅料上料口未密闭,且无任何防尘措施,添加焦炭时颗粒物直排入大气环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7月26日);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7月26日);3.现场照片(图片、影响资料)证据;4.营业执照(复印件);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新疆吐鲁番工企矿冶有限责任公司9万吨/年烟气制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意见》(新环监验〔2009〕79号);6.关于对《吐鲁番工企矿冶有限责任公司1.5万吨/年铜冶炼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吐地环〔2002〕78号);7.《关于吐鲁番工企矿冶有限责任公司1.5万吨铜冶炼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吐地环发〔2012〕336号);8.《关于吐鲁番工企矿冶有限责任公司9万吨/年烟气制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监函〔2008〕176号);9.关于对《吐鲁番工企矿冶有限责任公司5万吨/年阴极铜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吐地环发〔2012〕233号);10.《关于吐鲁番工企矿冶有限责任公司5万吨阴极铜技改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批复》(吐地环发〔2012〕337号);11.《关于吐鲁番中企铜业有限公司粗铜冶炼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6〕58号)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理: 1.针对违法事实1,责令立即拆除旁路连接。 2.针对违法事实2,责令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辅料上料口粉尘的排放。 我厅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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