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无障碍浏览 | 政务邮箱 | 网站地图 | RSS
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宏霞砂石料有限公司利用渗坑排污查封及责令停产整治案
来源: 作者:监察总队 时间:2016年10月24日  点击量:

  【案例提供单位】阿勒泰市环保局

  【案例点评人】 丛方春  阿勒泰市环境保护局

  【案例类型】警示类

  【案例名称】阿勒泰市宏霞砂石料有限公司案

  【主要违法行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

  【污染类型】水污染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建材类

  【处罚及执行情况】2016年10月12日,阿勒泰地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组织阿勒泰市、福海县、富蕴县、青河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及交叉执法工作。对阿勒泰市宏霞砂石料有限公司卫新砂场进行现场检查。该砂场正在生产,经现场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项目于2012年开工建设,阿勒泰地区环保局于2012年11月15日对该项目下达《关于阿勒泰市宏霞砂石料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砂石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阿地环函[2012]360号。但至今未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10月12日现场检查发现,该砂场未按照《关于阿勒泰市宏霞砂石料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砂石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要求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沉淀池),而将浑浊的生产废水通过绕厂区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及土围堰进行沉淀,土围堰呈半圆形半径约100米,土围堰四周有多处渗漏进入外围草场。阿勒泰市环保局及联合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对生产设施用的振动筛电源控制柜实施了就地查封;并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向该企业下达《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同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拟对该公司罚款8万元。

  【关键词】未验先投、污染物、查封、停产整治

  一、基本案情与审理过程

  2016年10月12日,阿勒泰地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组织阿勒泰市、福海县、富蕴县、青河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及交叉执法工作。对阿勒泰市宏霞砂石料有限公司卫新砂场进行现场检查。该砂场正在生产,经现场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项目于2012年开工建设,阿勒泰地区环保局于2012年11月15日对该项目下达《关于阿勒泰市宏霞砂石料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砂石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阿地环函[2012]360号。但至今未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10月12日现场检查发现,该砂场未按照《关于阿勒泰市宏霞砂石料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砂石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要求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沉淀池),而将浑浊的生产废水通过绕厂区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及土围堰进行沉淀,土围堰呈半圆形半径约100米,土围堰四周有多处渗漏进入外围草场。现场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勘查取证中采取全程录像、拍照、现场查封证物等措施。

  阿勒泰地区市保局认为,阿勒泰市宏霞砂石料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对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投入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生产设施用的振动筛电源控制柜实施了就地查封;并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向该企业下达《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同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拟对该公司罚款8万元。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问题:阿勒泰市环境保护局认定阿勒泰市宏霞砂石料有限公司涉嫌渗坑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阿勒泰地区宏霞砂石料有限公司卫新砂场的渗坑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对“渗坑”的定义,“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因此,阿勒泰地区宏霞砂石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处罚措施的适用

  问题1:阿勒泰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下达查封决定、停产整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事实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上述法律责任条款,阿勒泰市环境保护局将下达停产整治及查封生产设备配电箱,同时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拟对其进行处罚8万元。

  问题2:本案的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相关条款,阿勒泰地区环保局作出的处理决定符合“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处罚8万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幅度。

  三、本案启示

  在案件查处执行中,提前“做功课”、现场核查是关键,利用移动执法设备等先进手段快速固定证据是有力支撑,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有的放矢,依法快速核查、及时查封违法排污关键设施,达到震慑污染行为的目的。

  运用四个配套办法,查处违法案件要吃透相关条款适用范围、相关法与配套办法的衔接,必要支撑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将案件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处罚适当,达到执法人员既能提升能力、违法行为能及时处置、违法企业能被有效震慑。

打印】【关闭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 新ICP备05000263号政府网站标识码:6500000003新公网安备 65010502000043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