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排污费的征收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6日 点击量: |
一、职权名称 对排污费的征收 二、实施依据 【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 三、实施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四、承办机构 自治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五、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1.财政部、环保部等三部委《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 七、责任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八、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九、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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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新疆生态环境厅 | 信访举报:12369 |
主办:新疆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 业务办理:0991-4165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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