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泰利达商贸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 |
索 引 号: | XJ073-2000-2018-000076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生成日期: | 2018年10月17日 |
新环罚字[2018]第3-009号
新疆泰利达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738365559E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站东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世清
2018年7月23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运营。
2.私设暗管,将化粪池内污水排入机场高速南侧的雨水导流渠内,异味明显。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新疆泰利达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法人授权委托书;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杜贵军的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7月23日);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泰利达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18年7月23日);7.现场影像资料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厅于2018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书》(新环罚告字[2018]第3-009号、新环听告字[2018]第3-0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违法行为1,从轻处罚,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2.针对违法行为2,从轻处罚,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上述违法行为共处罚款(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账号:651100850018000813120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10月11日
开办:新疆生态环境厅 | 信访举报:12369 |
主办:新疆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 业务办理:0991-4165352 |
承办: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 | 公众监督:gzjd@xjepb.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