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 |
来源: 作者:监测监察处 时间:2015年07月03日 点击量: |
一、 事项名称: 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 二、设定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284号令第十六条 三、申请条件: (一)在限期内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二)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测结果达到限期治理要求。 四、办理材料: (一)治理计划; (二)治理进度报告; (三)验收申请; (四)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五、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测监察处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10:00-13:00 下午16:00-19:00,冬季:上午10:00-13:00 下午 15:30-18: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0991-4165355 八、办理流程: (一)申报单位提出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申请; (二)环保厅一站式服务窗口接件转业务科; (三)现场调查、核实; (四)提出审核意见; (五)下达限期治理项目符合(不符合)环保要求通知书; (六)领取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合格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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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新疆生态环境厅 | 信访举报:12369 |
主办:新疆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 业务办理:0991-4165352 |
承办: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 | 公众监督:gzjd@xjepb.gov.cn |